按照電纜橋架檢驗規范應符合《JB/T10216—2013》中的6檢驗規則
6檢驗標準
6.1檢驗分類
橋架的檢驗分為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兩類。
6.2型號檢驗
型號檢驗的目的是證明橋架的性能是否達到本技術條件的標準。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號檢驗:
a)新產品試制定型鑒定或老產品轉廠生產;
b)產品投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上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
c)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
6.2.1防護層的試驗需采用同一批材料、工藝的樣品分別平行進行試驗。其余各項試驗可按任意次在同一產品上進行。
6.2.2型式檢驗項目包括:
a)外觀及尺寸精度檢查(見5.1);
b)機械載荷試驗(見5.2);
c)撞擊試驗(見5.3);
d)人工氣候檢驗─鹽霧檢驗(見5.4);
e)人工氣候試驗—鹽霧試驗(見5.4);
f)表面防護層厚度檢驗(見5.5);
g)表面防護層附著力檢驗(見5.5);
h)表面防護層均勻性檢驗(見5.5);
i)保護電路連續性檢驗(見5.6);
j)防護等級檢驗(見5.7);
k)防火電纜橋架的防火等級檢驗(見5.8);
l)玻璃鋼制橋架及其他非金屬耐火材料制橋架的火焰蔓延檢驗(見5.9);
m)玻璃鋼制橋架及其他非金屬耐火材料制橋架的防水性能檢驗(見5.9);
n)玻璃鋼制橋架及其他非金屬耐火材料制橋架的耐化學腐蝕性能檢驗(見5.9);
o)玻璃鋼制橋架及其他非金屬耐火材料制橋架的工.頻電氣強度檢驗(見5.9);
p)玻璃鋼制橋架及其他非金屬耐火材料制橋架的表面電阻率檢驗、體積電阻率檢驗(見5.9)。
注1:金屬制橋架的試驗項團為k)、l)、m)、n)、o)、p)除外的全部項目。
注2:玻璃鋼制和復合型橋架及其他非金屬橋架的檢驗項目為f)、g)、h)、i)、k)除外的全部項目
注3:防火電纜橋架的檢驗項日為l)、m)、n)、o)、p)除外的全部項日。
6.2.3型號檢驗的合格判定標準:
所有規定檢驗的項目都能通過,才能認為橋架的型號檢驗合格。
6.3出廠檢驗
橋架必須經制造商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并附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a)外觀檢查(見5.1);
b)尺寸精度檢查(見5.1)
c)表面防護層厚度檢查(見5.5);
d)保護電路連續性試驗(見5.6)。
6.3.2出廠檢驗的合格判定規則
6.3.2.1采用出廠檢驗規定項目的全部指標達到法。如果橋架的某批產品出廠檢驗不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應對其進行逐件返工后,再進行檢驗,直到符合要求為止。
6.3.2.2出廠檢驗項目中 a)為全檢; b)、c)、d)為抽樣檢驗。
6.4抽樣及判斷
6.4.1同材料、同工藝、同規格、同一生產批次的產品為一批。
6.4.2樣品應在同一批次中隨機抽樣,抽檢數為該批產品數量的 2%,但至少不少于3件及相關連接附件。
6.4.3檢查時,如有一項不合格,則應加倍抽樣,進行復查,如仍有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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