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出自《CECS120:2007套接緊定式鋼導管電線管路施工及驗收規程》國家標準4、管路敷設
主編單位: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標準
4、管路敷設
4.0.1本條系根據原規程1.0.7條修訂。為避免鋼導管電線管路和連接處受損或基礎發生變化,對電線管路帶來不利因素,影響安全,電線管路不應敷設在這類地段。如遇此情況,可改變電線管路的路徑或采取其他可行措施。
4.0.2本條保留了原規程1.0.5條條文。
4.0.3本條保留了原規程1.0.8條條文。
本條在修訂中規定的“…建筑物的變形處….”是原規程所列的“建筑物的沉降縫或伸縮縫”的統稱
4.0.4本條系根據原規程3.0.1條修訂的。為便于絕緣電線在電線管內穿線順利和運行中方便維修,防止絕緣電線在施工中受損傷,規定了本條內容。
4.0.5本條保留了原規程3.0.2條條文。
為便于絕緣電線在電線管路彎曲處穿線方便和順暢,且不損傷絕緣電線的絕緣層,提出本條的規定。
4.0.6本條系根據原規程3.0.3條修訂的。電線管路在垂直敷設時,由于鋼導管和管內絕緣電線的自重,電線管路承受較大應力,為防止套接緊定式鋼導管電線管路和管內絕緣電線受損傷,在一定距離處加裝拉線盒,在盒內固定導線,有利于施工和安全運行。
4.0.7本條保留了原規程3.0.4條條文。電線保護管管材彎曲半徑的大小,對管內穿人絕緣電線有直接影響。彎曲半徑小,不利于絕緣電線穿人管內,且增大拉力,易損傷絕緣電線的絕緣層,也給施工帶來困難。本條對電線管材彎曲半徑的規定,是根據絕緣電線穿人管內的施工經驗而定的。
4.0.8本條文系根據原規程3.0.5條修訂的。本條規定是指在設計無要求的情況下,按本規定執行。鋼導管配線安裝圖集03D301-3經建設部批準頒發,該圖集中列有吊掛裝置,角鋼支架等內容,原規程條文中提出圓鋼直徑為6mm,扁鋼為30mmX3mm,角鋼為25mmX25mmX3mm是根據鋼導管產品的現狀和多年來施工經驗提出的最小值。在征求意見中,有些地區提出保留此內容,故列人條文說明中作為參考。
4.0.9本條保留了原規程3.0.6條條文。為使電線管路敷設后的外觀質量與周邊環境協調,提出本條規定。所提數值,是多年來控制施工質量經驗總結的數值。
4.0.10本條系根據原規程3.0.7條修訂的。
對于明敷設的電線管路,為使其不出現移位,電線管端部和彎曲部分兩側應設固定點,同時在電線管路中間設固定點均是必要的。固定點間距過大時,管路或連接點受力增大,易造成電線管路下垂或產生擺動,導致連接套管出現異常,影響敷設質量;固定點間距過小,則不經濟。本條規定的數據參考了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2002的規定。管材直徑為Φ50的電線管路目前因使用量少,固定點間距的經驗總結不多,可按管材直徑為40的電線管路間距設置固定點。
4.0.11本條系根據原規程3.0.8條修訂的。電線管路明敷設時,管端部和彎頭兩側需設固定點,以避免穿線時電線管路移位。管端部、電氣器具、接線盒邊緣的固定點,不能用器具設備和盒、(箱)、柜、盤進行固定,以避免維修、更換器具時造成管路移位或器具設備受到附加應力。固定點對邊緣距離規定是多年來經驗總結的結果,同時也便于施工。
4.0.12本條系根據原規程3.0.9條、3.0.10條合并后修訂的。電線管路暗敷設時,也應沿最近路線進行并減少彎曲,以達到管路短,既便于穿線又節約材料,降低工程造價。
電線管路暗敷設時,管材的彎曲半徑小,對管內穿人絕緣線不利,絕緣電線所受拉力大,絕緣電線的絕緣層易磨損,不利于安全運行。本條提出的彎曲半徑數值,是總結施工經驗的結果。
4.0.13本條系根據原規程3.0.11條修訂的。為使鋼導管電線管路敷設后不影響建筑物抹灰面及埋入太深不利于管路與盒(箱)的連接,如剔槽太深則影響建筑物質量,埋人太淺在墻面上出現鋼導管電線管路不良的印跡,也影響建筑質量。故埋設深度應恰當,使電線管路敷設后既不影響建筑物質量又使電線管路得到保護。4.0.14本條系根據原規程3.0.12條修訂的。本條規定了電線管路暗敷設時電線管路的固定點間距,以使電線管路敷設后在連接處減小因管材自重引起的電線管路下垂、擺動、受力過大等現象。其規定是參照其他材質電線管路的敷設要求和總結一些施工經驗提出的。
4.0.15本條保留了原規程3.0.13條條文。本條規定主要是為避免積水、塵埃、雜物進人管內,以保持電線管路及管內絕緣電線不受影響,便于絕緣電線與柜(箱)內電氣設備的接線。
4.0.16本條保留了原規程3.0.14條條文。電線管路進人盒(箱)時,應避免斜向插人,影響連接質量。施工中遇此情況時各地所采取的措施不同。煨燈叉彎是措施之一,目的是使電線管路插人盒(箱)內時連接牢固,且管路順直。
4.0.17本條保留了原規程3.0.15條條文。本條是根據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和相關技術規定提出的。
4.0.18本條保留了原規程1.0.9條條文。
4.0.19本條保留了原規程1.0.6條條文。
4,0.20本條系根據原規程4.0.7條修訂的。規定本條的目的主要是使電線管路順暢,便于管內穿線,不影響工程質量。未穿人絕緣電線前,電線管路端頭封堵是必要的,避免異物或水汽滲入。提出連接處應符合規定,是避免連接點的螺紋絲扣螺釘緊定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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