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來源于《GB29415-2013耐火電纜槽盒》國家標準第7篇 檢驗規則
7 檢驗規則
7.1出廠檢驗
第5章規定的要求項目中,5.1為全檢項目,應對槽盒產品逐件進行檢驗;5.2~5.5為抽樣檢驗項目,生產廠應制定具體抽樣檢驗方案。
7.2型式檢驗
7.2.1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投產或老產品轉廠生產時;
b)正式生產后,產品的結構、材料、生產工藝等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的質量時;
c)產品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d)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時;
e)產品強制準人制度有要求時;
f)質量監督機構依法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7.2.2型式檢驗項目為第5章的全部內容。
7.2.3型式檢驗抽樣在批量生產的相同型號規格的產品中進行,批量基數不少于30件,樣品數量至少為2件。
7.2.4型式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該批產品為合格。若5.3,5.4.5.5中有任一項不合格,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5.1、5.2項不合格時,可加倍抽樣進行復驗,若復驗合格,判該批產品為合格;若復驗仍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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