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纜橋架產品出廠檢驗應符合這些標準內容來源于《T/CECS 31-2017鋼制電纜橋架工程技術規程》第3.9篇電纜橋架檢驗
3.9檢驗
3.9.1產品出廠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外觀質量應全檢;
2尺寸精度應抽檢;
3防腐層厚度和附著力應抽檢;
4焊接質量應全檢;
5防腐涂層均勻性應抽檢。
3.9.2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1托盤、梯架新產品試制鑒定;
2正式生產后,材料、結構、工藝有較大改變;
3產品停產3年后恢復生產;
4國家質量檢測機構或認證組織要求對該產品進行型式檢驗。
3.9.3型式檢驗項目應包括本規程第3.5節~第3.8節的有關項目。
3.9.4產品抽樣及判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樣品應為隨機抽樣,抽檢數量為每批產品的2%,但不宜少于3件,允許載荷試驗樣品僅取1件;
2每批產品樣品中有1件不合格時,可再在同批產品中抽取一件進行檢驗,當仍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3防腐層質量,可允許直接對產品或同一材料相同工藝制作的樣品進行檢驗。
3.9.5網格式金屬電纜托盤的檢驗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用網格式金屬電纜橋架》G/T491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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